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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更新公告】107學年度第2學期均質化經費核結事宜(地方政府及非國教署主管學校適用) |
依據108.3.8臺教國署秘字第1080022967號函,有結餘款需繳回者請使用匯款方式。
【地方政府及非國教署主管學校適用】
主旨:107學年度第2學期「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」經費核結事宜,請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 一、本方案107學年度第2學期(108會計年度)計畫執行期間,係自108年1月1日至 108年07月31日止,經費應於前開期限內依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規定執行完畢。
二、請受補助學校先報貴府(局)辦理旨案核結;學校函報貴府(局)之時程及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,可參考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(捐)助經費收支結算表」或由貴府(局)自訂。
三、請貴府(局)依本要點之規定,於108年9月30日以前,將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(捐)助經費收支結算表」(經常門、資本門分別列表,各1份)函報本署辦理經費結報表及結餘款匯款正本繳回。
四、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(捐)助經費收支結算表」(如附件)最新格式電子檔與填表說明,請貴府(局)至高級中等學校均質化網站(http://comm.tchcvs.tc.edu.tw/)檔案下載項目下載。
五、另請貴府(局)督導受補助學校,注意並配合以下事項: (一)本方案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,不得移作他用;經費撥至受補助學校後,需由受補助學校負責支用核銷及結報,不得將經費轉撥至其他合作學校。 (二)本方案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,屬受補助學校之財產,所有添購之設備器材等,請在各該器材設備明顯處貼上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購置」之財產編號標籤,並登錄財產目錄,請確依「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要點」規定辦理;如有違反規定或作不實支用,應自負全部法律責任,本署並將追回該年度補助經費。 (三)請各校主計人員加強審核,各經費項目及額度應符合「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」、「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(捐)助要點」、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、「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計畫編列基準表」、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等相關規定。日後如因違反相關規定,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糾舉者,相關行政責任應由各校自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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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8/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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